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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工程达标投产考核办法(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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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为促进水电工程达标投产工作持续、健康和深入地开展,严格规范、量化考核标准,稳步提高水电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整体移交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水电建设工程的特点,在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水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评定办法(1999年版)》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1.2  本标准为国家电力公司标准,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的大型水电工程,其它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1.3  达标投产考核必须以国家、电力行业和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水电建设的现行标准、规程以及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设计资料、合同等为主要依据,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所有参建单位都必须坚持“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的原则,认真贯彻本办法。各项目要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达标投产实施的细则。 
1.4    严禁以达标为名提高装饰和建设标准,不准做表面文章,不准搞形式主义。 
1.5  申请达标考核工程的进口机组和进口设备,凡与机组安全稳定运行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关的项目,均应同时满足合同和本标准的要求。 
1.6  申请达标投产考核的工程进行国际招标的土建、机电和金属结构安装工程,均应同时满足合同和本标准的工艺质量要求。 
1.7  对建设工期超过6年或机组台数超过3台的大型水电工程,在正式达标考核前可增加阶段检查。 
2、考核项目 
2.1  安全管理 
2.2  土建工程施工质量与工艺 
2.3  机电及金属结构工程安装质量与工艺 
2.4  调整试验和工程技术指标 
2.5 工程档案 
2.6  综合管理 
3、考核内容和评分规定 
3.1  各考核项目的标准分均为100分(其中土建工程部分根据枢纽工程具体情况分配权重,由项目法人或相应的工程建设单位自行制定实施办法,报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批准实施),总标准分为600分。 
3.2  考核时不扣分即得分。对各考核项目中的小项目不限定扣分限额,其标准分扣完为止。 
3.3  量化的考核指标必须严格按本标准界定的条件统计填报,瞒报、虚报指标者,应加倍扣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达标资格。 
3.4  对难以量化的考核项目,必须严格按本标准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方法、数量和计量单位等进行考核。 
3.5 达标投产考核内容和评分规定详见附表1。 
4、申报达标考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4.1  按设计规定要求完成了工程的全部建筑和安装工程,威胁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的所有重大问题都已经解决。 
4.2  按原电力工业部和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水电建设工程安全鉴定规定》和《水电站基本建设工程验收规程》,通过了工程安全鉴定,完成了工程截流、蓄水和枢纽竣工验收,完成了机组的整套启动和相关调试及性能试验项目,并移交商业运行。 
4.3  各参建单位在工程的建设期未发生一次性10人及以上人身死亡的群死群伤事故和其它重大及以上的责任事故。 
4.4  各考核项目的自检考评得分均在80分及以上。 
5、考核程序 
达标考核分“自检、复检”二个阶段。

5.1 “自检”阶段 
工程各参建单位都应做好建设过程的质量控制和检查工作,工程达标投产自检工作由项目法人或相应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主持并组织,参建的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生产等单位接受检查。工程的全部建筑和安装工程,应按本办法的要求进行考核。自检组必须在现场进行全面检查,并结合建设过程的质量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全面考评。满足达标必备条件的工程,由主持达标自检的单位负责,向国家电力公司上报达标自检报告和达标复检申请报告。 
5.2  “复检” 阶段 
5.2.1  收到自检报告后,达标复检应在工程投产6个月以上并经过一个洪水期考验后进行。 
5.2.2  复检工作由国家电力公司或由国家电力公司委托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市、区)公司主持,项目法人或相应的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迎检工作。复检组按本办法的要求,对现场随机抽检考评,并通报复检结果。水电工程达标投产申报表见附表3。 
5.3  国家电力公司将制定《水电工程达标投产动态考核办法(2001年版)》,对达标投产工作进行动态考核。 
6、奖励办法 
6.1 凡通过达标复检并按规定提交达标申报材料的水电工程,经国家电力公司审核认定后,由国家电力公司命名为“达标投产水电工程”,统一颁发奖牌,并根据申报单位的建议,对建设、设计、监理、施工、运行等单位分别颁发证书。 
6.2  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应对工程达标投产作出贡献的参建单位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以体现优质优价。 
6.3  达标工程及其受奖的参建单位名单,将定期在电力行业报刊和有关杂志上发布。 
6.4  参建单位达标投产的业绩在工程招投标中应享有加权优惠。 
7、附则 
7.1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水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评定办法(1999年版)》于2002年6月30日停止使用。 
 7.2  本办法由国家电力公司电源建设部负责解释。 
出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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