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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kV交流高压负荷开关国标GB380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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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验期间,不应有显著的泄漏电流流向接地体或所装设的屏蔽。
如有怀疑,通常接地的部分应通过由直径为0.1mm、长为50mm 的铜丝接地。
试验后,如果铜丝完整无缺,则认为没有显著的泄漏电流出现。
6.5.10.2 开断试验后负荷开关的状况
在完成规定的试验方式1 到4 以后,负荷开关的机械性能和绝缘性能应当实际上和试验前的状况相同。负荷开关应能承载其额定电流,而其温升不超出规定值,并且其短路关合性能应满足规定的要求。
隔离负荷开关在分闸位置时的隔离性能不应由于与隔离断口相邻或相并联的绝缘件的恶化而低于其规定的性能。
对试验后负荷开关的直观检查和空载操作,通常足以核实这些要求。
当对负荷开关在开断试验后承载额定电流的能力有怀疑时,应进行温升试验,以检查是否超过规定的温升值。
对于真空负荷开关试验后,应以80%的额定工频电压进行耐压试验。
假若单个电容器组负荷开关需要非常频繁地操作,则对于操作条件,制造厂和用户之间应订一特殊协议。
弧触头或任一其他规定的可换件,可能被磨损。
用于熄灭电弧的油的质量可能变坏,油量可能降低到正常水平以下,但油位仍应可见。
由于灭弧介质的分解,在绝缘子上可能产生淀积物。
6.5.10.3 短路关合试验后负荷开关的状况
在完成规定的短路关合试验(试验方式5)后,负荷开关的机械性能和绝缘性能应当实际上和试验前的状况相同。负荷开关应能关合、承载和开断其额定电流。隔离负荷开关在分闸位置时的隔离性能应不由于与隔离断口相邻或相并联的绝缘件的恶化而低于其规定的性能。
对试验后负荷开关的直观检查和空载操作,通常足以核实这些要求。
当对负荷开关承载额定电流的能力有怀疑时,应进行温升试验,对同绝缘材料相接触的金属部件,其温升不能高出对这些部件规定值的10K,而负荷开关的其他部件则温升不受限制。
当对负荷开关关合和开断其额定电流的能力有怀疑时,可在额定电流下,进行两次合分试验。
弧触头或任一其他规定的可换件可能被磨损。
短路关合能力可能明显地降低。
6.5.11 关合和开断型式试验报告
全部关合和开断型式试验结果都应记录在型式试验报告中,报告应包含能证明与本标准一致的足够的数据。报告应包括足够的资料,以便能够鉴定受试高压负荷开关的主要部分。
试验报告应包含第6.5.2、第6.5.3、第6.5.4、第6.5.5、第6.5.6、第6.5.7、第6.5.8、第6.5.9 条中规定的内容,还应提供典型的示波图或类似的记录,以便能确定下述内容:
a.试验电流;
b.试验电压;
c.每极接线端子间的电压,以便能确定工频恢复电压和瞬态恢复电压;
d.对地电压,如果可能的话,以便能确定过电压;
e.如果可能的话,脱扣线圈通电的瞬间。
试验报告中还应包括高压负荷开关支撑结构的一般资料。如果可能的话,试验期间使用操作机构的资料,也应记录。
6.6 机械试验
机械试验方法应符合GB3309 的规定。
6.6.1 机械特性试验
除按照GB3309 第3 章的规定外,还应测量同极各单元之间的同期性、主回路电阻及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其他需要测量的机械特性和参数。
6.6.2 机械操作试验
按GB3309 的规定。
试验应当包括:
a.在规定的最高操作电压和(或)压缩气源的最大气压下,进行5 次“合—分”操作;
b.在规定的最低操作电压和(或)压缩气源的最小气压下,进行5 次“合—分”操作;
c.如果负荷开关除了正常电的或气动的操动外,还能进行人力贮能操作,则应进行5 次

力应按温度折算)或泄漏量,不应超过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试验方法应在产品技术条件中作出规定。
6.8 防雨试验
户外负荷开关及其操动机构的防雨试验应从试品最不利的方向淋雨,雨点方向与水平面成45°。雨量每分钟3~10mm,淋雨24h 后应符合5.3.18 条规定。试验方法按有关行业标准规定。
6.9 破冰试验
根据双方协议,需要进行破冰试验时,其试验方法按GB1985 第6.15 条的规定进行。
6.10 局部放电试验
对需要进行局部放电试验的环氧浇注件,制造厂应提出表明这些件已通过局部放电试验的证据或报告。
局部放电测量方法,按GB7354 规定。
7 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型式试验和出厂试验两种。
7.1 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原则上应在装配完整的负荷开关(充以规定压力、规定类型和数量的液体和气体)及其操动机构和辅助设备上进行。如受条件限制,可按相应标准规定进行等价试验。
负荷开关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试验:
a.新产品或转厂试制的产品应进行全部型式试验;
b.当负荷开关所配操动机构型号、规格改变时,应进行相应项目型式试验;
c.当产品设计、工艺或使用材料作重要更改而影响产品性能时,应作相应的型式试验;
d.批量生产的产品每隔8~10 年进行一次温升、机械寿命、开断试验、短路关合试验,
其他项目必要时也可抽查;
e.不经常生产的产品(指生产间隔10 年以上者)当再次生产时,应按本条d 作型式试验。
7.1.1 必试型式试验项目
a.绝缘试验;
b.温升试验;
c.主回路电阻测量;
d.机械试验;
e.短时耐受电流和峰值耐受电流试验;
f.关合和开断试验;
g.密封试验;
h.防雨试验;
i.局部放电试验。
7.1.2 按供需双方协议进行的试验项目
a.破冰试验;
b.电寿命试验。
7.2 出厂试验
每台产品必须经制造厂技术检验部门检查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测试数据和(或)文件,检验项目包括有:
a.结构检查;
b.机械特性和机械操作试验;
c.主回路电阻测量;
d.辅助回路和控制回路工频耐压试验;
e.主回路工频耐压试验;
f.密封试验;
g.产品技术条件规定的其他出厂试验项目。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产品铭牌
出厂的每台产品(单极出厂的每极开关)应有铭牌,铭牌上按表5 规定项目注明。
8.2 操动机构铭牌
操动机构铭牌上应注明:
a.制造厂名称;
b.操动机构型号、名称;
c.额定操作电压、气压、液压、电流性质(交流或直流)及数值;
d.重量kg;
e.出厂编号;
f.制造年月。
注:负荷开关与操动机构合装为一整体时可采用一块铭牌,其内容应包括操动
机构铭牌内容。
8.3 线圈铭牌
操动机构线圈上铭牌应注明:
a.额定电压及电流性质(交流或直流);
b.导线牌号及规格,线圈匝数;
c.电阻值(温度为20℃时)。
8.4 铭牌的材料和要求
铭牌应由不易受自然条件侵蚀的材料制成,字样、符号应清晰耐久。
8.5 包装、运输和贮存
按GB11022 第9 章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电子工业部提出,由全国高压开关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华通开关厂等单位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曲培斌、谢根福、刘清春、金逸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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